11.4 抗震防灾规划 11. 4.2 规定在处于地震设防区内进行镇的规划,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标准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》GB l8306和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有关规定,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,避开不利地段,严禁在危险地段布置人口密集的项目。 11.4.3 1 在工程抗震规划中规定了对新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要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标准进行设防。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:《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》GB 50011、 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191、《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GB50032,以及有关电力、 通信、水运、铁路、公路等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。 同时,还要遵守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现行的有关工程抗震设计标准的规定。 2 在工程抗震规划中规定了对现有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要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鉴定,并提出抗震加固、改建和拆迁的意见。 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: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50023、《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》GBJ 117、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 准》GBJ 43、《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》GBJ 44、《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GB 50223,以及有关其他工程设施鉴定和 设防分类标准。 同时,还要遵守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鉴定和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。 11.4.4 规定了抗震防灾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要进行统筹规划,并要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。 11.4.5 提出了生产和储存具有产生地震次生灾害源的单位及其预防措施,并根据次生灾害的严重程度,规定了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。